| 问题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参与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吗? |
| 释义 | 不参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案件专家组做出裁决,裁定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将执行该裁决。 一、那些情形下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下列情形下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3、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二、网络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一部分: 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是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中国互联网合法的网络产权资源,由国家权威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推出,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先注先得原则,适应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且与已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内容和网络资源的注册实施对接,对每个申请注册的网络资源进行查询比对,审核中出现与工商登记名称、商标信息产生相关性,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各省授权机构进行告知跟进处理。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具有品牌商标标识功能,受国家法律保护,全球唯一性,已被知识产权局正式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 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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