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期是否包含羁押时间前的计算? |
释义 | 判刑前的羁押时间算作刑期,但具体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不同刑罚类型来确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羁押期限可能会重新计算,例如发现重要罪行、补充侦查、改变管辖等情况。最终,司法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和处理羁押时间。 法律分析 一、判刑前的羁押时间算不算刑期? 判刑前的羁押时间计算在刑期内。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 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百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度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判刑前是需要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还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调查取证,但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就形成了上述规定中的羁押时间,相关情况需要结合实际由司法机关来计算处理。 结语 判刑前的羁押时间计算在刑期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包括判刑前的羁押时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判刑前的羁押时间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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