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师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4、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3、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