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释义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是:自然人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立案标准包括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多次欺骗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贷款人或单位,故意使用欺骗手段以获得贷款,采取欺骗手段向银行申办贷款,以及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安全。
    法律分析
    一、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2、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3、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结语
    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自然人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立案标准包括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情形。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欺骗手段以及犯罪客体的金融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7: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