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里的“明知”是特定的明知,是对行为客体的明知。在刑法分则规定明知的情况下,这里的明知是构成要件要素,即主观违法要素,因而缺乏这种明知,构成要件不具备,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例如,嫌疑人本人的供述、还有书证等证据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具有明知。,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