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在精神病人办理离婚的时候,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调解或直接 去法院起诉离婚 ,在起诉离婚情况下,通常需要到被提出 离婚当事人 (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2、在一般的 离婚案件中 ,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在审理 精神病人离婚 案件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 间歇性精神病 ,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关系 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由于此时精神病人已经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了,因此即使可以跟精神病人办理离婚,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无法在协议方式下 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中,精神病的一方可以不出庭,但其监护人需要出庭支持诉讼。 法律客观: 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所以精神病人不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一点是毫无疑问、没有争议的。但是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个矛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是无民事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根据目前关于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程度的认定权在法院不在民政部门,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漏洞,即对《婚姻登记条例》的上述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因为一方面法律要求民政局对申请登记的人的行为能力进行把关,不符条件的不予登记,另一方面对行为能力的认定权又不在民政局,并且法律也并未规定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必须先到法院作行为能力的认定。这样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只能通过言谈举止等表面现象来判断,如观察双方神态举止,对问题的反映程度等,如果表面上看不出双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民政部门只能依法颁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但是很多精神类疾病通过这样简单的交谈是看不出来的,对这类病人一旦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日后其近亲属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离婚证,民政部门通常都会败诉,离婚证也要被撤销。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呢?目前只有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做到这一点,经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的申请,法院会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患病情况以及行为能力作鉴定,从而对被申请认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作出判决。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被申请人患有的是公认的精神病,法院也可以根据医院的诊断书,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而不必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