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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交房时间推迟应承担的损失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房时间推迟应按照约定比例赔偿,或以已付款利息为基础计算支付。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收楼时应交纳购楼款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物业费价格需征求业主意见,需集体通气以避免被钻空子。对物业公司代收的取暖费,买房人可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入住前不一定要缴纳。
    法律分析
    一、交房时间推迟应该怎么赔偿
    1、交房时间推迟逾期交房的应该按照房款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的比例赔偿,具体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比例计算;或者以天数为基础,按照已付款利息从合同交房到实际交房计算支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交房的税费问题
    1、契税的问题契税交纳的时间。按规定,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有很多开放商/物业会要求入住前就交,业主们完全可以拒绝。
    契税的收取人。契税在国内只有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才有权收取,物业公司是无权向业主收取的!
    2、交房费用问题业主在收楼时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建设单位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人,如果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3、物业费的问题注:据说物业费审批部门一般会就物业费的价格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并且电话录音(一般征求10个人左右),至于谁被访问,只有开发商知道。这需要集体收房时大家及时通气,免得被钻了空子。
    4、取暖费的问题一般情况,对物业公司代收的取暖费,买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和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交房时间推迟的情况,应按照房款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的比例进行赔偿,或者根据已付款利息从合同交房到实际交房的天数计算支付。在交房的税费问题上,业主有权拒绝在入住前交纳契税,因为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物业费和取暖费的问题,业主应及时与其他业主沟通,以免被钻空子。在交房过程中,建议业主依据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并确保建设单位将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人。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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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