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供方延迟交货,需方不能无故拒收。供方延迟交货后,需方如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在接到供方发货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方,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方可拒收货物。 法律分析 供方逾期交货需方不能无故拒收。供方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产品,需方需在接到供方发货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方可拒收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内容由 叶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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