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解除规定 |
释义 | 担保责任可在保证期间终止后解除。根据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若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保证人的责任将持续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法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 法律分析 保证期间终止便可解除担保责任。 依签订的担保合同分析保证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法定保证期限,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拓展延伸 民事法律体系下民间借贷担保人解除规定的法律解读 《民事法律体系下民间借贷担保人解除规定的法律解读》是对民法典中有关民间借贷担保人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解析和解读的文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解除担保责任,例如借款人违约、借款合同无效等情况。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结合相关判例和解释性文件,对解除担保人责任的条件、程序和效果进行详细分析。同时,还将探讨解除担保人责任对借贷关系和借款人权益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注意事项。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有关民间借贷担保人解除的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 本文深入解析了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担保人解除责任的相关规定,从法律角度详细分析了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果。同时,探讨了解除对借贷关系和借款人权益的影响,提出了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和事项。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依据,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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