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解除变监视居住了 |
释义 | 一、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也就是说,在取保候审期间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但一般局限于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随传随到,不能做出有碍侦查的事。并且,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可以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不能进入特定场所、见特定的人、做特定的事等。 二、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监视居住和拘留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只不过羁押场所和生活条件不一样。 与取保候审相比,监视居住的人身自由更加受限,一般只能在特定居所里自由活动。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住处,或者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可能会有有碍侦查的情形时,可以在专门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三、强制措施的变更: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如果一年之内案件尚未办结,则需要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当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期限经过后很有可能就解除强制措施了。反过来,如果是监视居住的期限经过,便很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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