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财产公证有用经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自愿的。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是: 1、加强婚前财产归属、范围、名称等相关内容的明确度; 2、增强婚前财产约定的证明效力,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婚前财产公证的其他作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任大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