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1、无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并不是不支付的理由。子女抚养费需要支付到18岁,即使扶养的一方经济条件非常好,另一方经济再差也要支付,但可酌情减少。支付的一方、接收的一方对于抚养费用有异议的,都可提出上诉的申请。2、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关注约定抚养费协议的存续时间,存续时间一年以下的法院一般不予调整。3、法院还会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支出或者收入有无发生明显变化,若发生了明显变化,证明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