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手车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转户其名下的二手车(车牌号:发动机号:),现委托许建英全权处理该车转户及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汽车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XXX 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