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不再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因为经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享受期限利益,前提是公司在正常经营,有能力承担对外债务,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主体资格可能会被注销,在注销前也应当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股东认缴的出资作为公司的一项债务也理应一并清理。当公司出现支付不能或者无力承担对外债务时,进入破产程序的,表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分期缴纳的约定降低了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正当理由已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