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工伤认定书,请了解这些事项 |
释义 |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行政确认的行为。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应进行工伤鉴定,享受工伤待遇并获得赔偿。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 1、定义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2、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二、收到工伤认定书后该怎么做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进行工伤鉴定,持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得到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结语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行政确认的具体行为。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应进行工伤鉴定,持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并获得相应赔偿。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进行鉴定。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认定结论不服,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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