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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因生病请求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释义
    员工病情辞职无需经济补偿,除非特定情况下提前离职并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离职证明可用于办理失业证、社保转移、找新工作、创业等,具有多种用途。离职手续包括书面申请、工作交接、财务结算、保险清算等步骤,最后颁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律分析
    一、员工有病请求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因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其他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离职证明有什么用途?
    1、去劳动就业保障局办理失业证,需要提供解除离职证明;
    2、劳动者去社保局办理转移社保手续,需要出具离职证明;
    3、劳动者重新找工作,入职前,新公司人事部要求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4、劳动者创业,那么需要提供离职证明和失业证,那么会享受优惠政策。
    5、可以凭此转劳动者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三、离职的手续是怎样的?
    1、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职工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职工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职工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职工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职工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结语
    离职时,员工因病请求离职并不享受经济补偿。离职证明具有多种用途,包括办理失业证、社保转移手续、新公司入职等。离职手续包括书面申请、工作交接、财务结算、保险减员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于未来就业有重要意义。请员工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交辞职申请,并按规定完成交接手续,以确保顺利离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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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