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法院判决
释义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所有同种类型的债务,应优先偿还到期的债务,然后是担保不足或担保最少的债务,然后是负担较重的债务,最后按照到期时间或比例进行偿还。但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偿还其对同一债权人所欠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债务,应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如果几项债务都已到期,则应优先偿还没有担保或担保额最少的债务。如果担保额相同,则应优先偿还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债务负担相同,则应按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偿还。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应按比例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清偿债务或清偿顺序达成协议,则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4 1: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