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是出于遗嘱人的本意即可。 此外,公证遗嘱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遗嘱人不能自行撤销或变更,要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到原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手续。 一、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在场见证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在场见证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公证后更改内容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公证后可以更改需满足的条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做出更改的意思表示、以公证的遗嘱来更改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以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