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 |
释义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认定:简单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并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即全案中止;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从属性,反之亦然;中止犯如报告并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分析 对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如下: 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3、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拓展延伸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法律界的争议与实践探索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是一个备受法律界争议的话题。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人主张以实质性的行为为依据,即共同犯罪参与人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中止行为,如阻止犯罪的继续发生。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以形式上的行为为依据,即共同犯罪参与人自愿退出犯罪行为。然而,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些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显示,法官倾向于更加注重实质性的行为,而非仅仅形式上的中止。因此,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仍然需要法律界进一步的讨论和实践探索,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认定方法备受争议。一方主张以实质性行为为依据,如积极阻止犯罪继续。另一方主张以形式上行为为依据,如自愿退出。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法官倾向于注重实质性行为。因此,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实践探索,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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