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漾濞县地震重建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各类救援队伍的共同努力下,在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下,漾濞县在最短时间内取得了抗震救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的全面胜利,并顺利转入恢复重建。《大理州漾濞县“5·21”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已编制完成,为全面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州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决心,更加主动、更加有效地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漾濞县要坚决担负起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体责任,把灾后恢复重建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最大的民生工程,按照时限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最大限度为企业施工提供便利条件,用最短的时间实现住房、村庄、城镇以及配套设施除险加固、恢复重建。其他受灾县市要同步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不等不靠,积极创造条件,主动筹集资金,分清轻重缓急,优先抓好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项目重建,确保早日恢复基本功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零障碍”推进、“零距离”服务,形成积极参与支持重建工作的强大合力。参建单位要高标准建项目、高效率推项目,严格工序检查,强化过程控制,把每个项目打造成安全工程、民心工程、精品工程。社会各界要全力支持项目建设,共同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展现大理人民、漾濞人民感恩奋进的精神面貌。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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