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有的债务相互抵销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中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破产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以及次债务人已知债务人破产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等情形。这些规定限制了在破产程序中债务的抵销,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法律分析 破产中当事人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形包括: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破产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以及次债务人已知债务人破产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等情形。破产中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拓展延伸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销限制及其法律效力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销限制是指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其不得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有的债务与新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破产财产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债务抵销限制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一旦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债务抵销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债权人可以继续追偿其债权。此外,债务人违反抵销限制规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撤销破产申请、追究违约责任等。因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遵守债务抵销限制,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销限制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不能以已有债务与新产生债务相互抵销。这一限制的目的是确保破产财产按法定程序清偿,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抵销行为一旦被视为无效,债权人有权继续追偿债权。债务人应遵守债务抵销限制,维护法律秩序,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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