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最高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质权时,顺位规则是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时,此时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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