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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释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用于偿还债务和税款,剩余部分给予无继承权但依赖被继承人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剩余部分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对于放弃继承权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分析
    一、怎么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剩下的部分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然后再剩余的部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3、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只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结语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首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剩余部分可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遵循法定继承的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这些规定都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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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