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不还上黑名单的后果 |
释义 | 后果如下: 1、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会被公布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 2、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如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3、限制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如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 4、限制贷款买房买车或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等 5、不能旅游度假或担任公司高管等重要职务 6、子女限制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 7、不能购买高额保费的保险理财产品等 8、相关企业经营受限 9、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果极为严重。一份名单,限制了失信者的“自由”,让失信者不得不掂量失信违法的成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当事人需履行法律义务,并到法院办理结案事项,才能取消失信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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