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且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部分清偿的,对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