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社保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办结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