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律师,请问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双方需要怎么签订协议,才能保障买方? |
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转让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2、宅基地坐落、面积;3、转让金额;4、付款方式及期限;5、宅基地交付时间;6、房产归属;7、违约责任;8、落款,即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你好,刘律师,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双方需要如何签订协议,以确保买方。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转让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2、宅基地坐落、面积;3、转让金额;4、付款方式及期限;5、宅基地交付时间;6、房产归属;7、违约责任;8、落款,即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农村宅基地转让,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转让,指的是转让使用权。具体的流程如下:1、转让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准;2、确保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等条件;3、批准通过后,签订转让协议;4、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公正处,公正吗? 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认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般是有效的:1、宅基地转让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2、受让方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受让方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证,父子过户需要啥材料? 一、农村房子过户需要什么证件1、农村房子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4)房产证原件;(5)户口簿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二、办理房证流程是怎么样的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3、审核材料;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你好,刘律师。我能咨询一下宅基地纠纷吗? 宅基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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