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共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取回已售房产,但是房屋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规定,共同共有的房屋买卖需要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一方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有权要求出卖房屋的一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