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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回执单怎么填写
释义
    法律分析:
    保险回执单会填写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保险公司名称;报单号及报单生效日;保险期间;交费金额;被保险人姓名;其他。
    保险回执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为避免因业务员在售前服务中的误导而给客户带来损失,保险公司采用签收回执的方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基本信息(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其他);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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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