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彩礼退还需视情况而定。已登记结婚且同居的不需退还;未登记但同居超过两年或生育子女的也不需退还;同居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也不需退还;男方生活困难可要求退还;其他情况下,男方无权要求退还,但可协商。男方提出离婚,彩礼是否要退应视情况而定。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一般应指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并且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例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五)除此之外,彩礼因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无权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女方返还彩礼,法律也不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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