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由股东大会决议,投资或担保需遵守章程规定,提供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担保也需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召集会议进行表决。首先,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其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再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最后,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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