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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担保不是本人到场可以吗
释义
    贷款担保人必需要签字的,假如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世建立担保合同联系,假如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世不建立担保合同联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一、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怎么办
    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要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出借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贷款的紧急联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自愿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反担保协议有哪些法律特征?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既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易言之,反担保人对主债务的不能清偿不负担保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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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