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缴单位无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
释义 | 出现提示纳税人本属期无对应税费种认定信息的情况有如下两种: 1、如果已经做过税费种认定 点击系统设置右上角企业管理,查看下登陆的企业信息是否正确。 2、未做过税费种认定 需要到税务大厅核实以下登记项目: (1)认定时间:必须是当前税款所属期或以前月份。 (2)征收代理方式:必须是“代扣代缴”(请注意:不是代收代缴) (3)征收项目:个人所得税。 (4)征收品目:工资薪金所得(或其他申报的应纳所得)。 换单位怎么变更扣缴义务人 一个是新老单位各算各的。新单位要重新办理专项扣除申报。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是原来老单位有多交税款的,年终有一个汇算清缴的政策。 累计预扣法,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不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有: 1.故意犯罪。职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醉酒或者吸毒。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4.在单位食堂吃饭突发疾病不能认定工伤。 5.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但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不能认定工伤。 6.自残或者自杀。自残是指行为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7.下班后去父母家吃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工伤,去同事家不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该内容由 毕日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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