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过错推定原则有几种 |
释义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199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1222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48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5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7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8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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