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恶意哄抬物价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一、商家不发货要求我退款 有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