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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谈一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个案例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该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闫叔因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镇政府申请行政处理。镇政府受理以后,认为闫叔的父亲、母亲在世时,老两口和闫叔以及闫叔的弟弟签订了分家协议,闫叔的弟弟、妹妹和父母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闫叔另立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年以后,父母去世,闫叔的弟弟也将户口迁入城市在城市工作。两位妹妹同意农村老家的土地由闫叔继承并继续承包。但镇政府认为,闫叔的弟弟一人将户口迁出,依然不影响其本人的承包经营权,应当维持原状,未同意闫叔关于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求。
    一、镇政府答复分家庭户承包的,不再享有母亲家庭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点,是静态的,没有考虑到不同家庭户之间可以相互流转。本案闫叔的母亲去世,母亲家庭户的弟弟也因户口迁移以及进城工作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剩余的家庭户成员仅为两位妹妹,而该二人又同意本户土地由闫叔承包,实际上是将本家庭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方式流转给闫叔。若发包方村集体同意该转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下,是可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的。
    二、镇政府片面强调闫叔或弟弟享受权利,忽视两个妹妹的主体资格,是实质上是剥夺了妇女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承包经营权。强调父母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家协议,以此剥夺该家庭户女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该分家协议没有两位妹妹的签署,镇政府默认的情况是两位妹妹已经出嫁,不再是本村村民,剥夺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是不合法的。父母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家协议不能剥夺两位妹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位妹妹依然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三、现在家庭户内的情况是:父母去世,弟弟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位妹妹都同意将家庭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闫叔,闫叔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案涉土地所属家庭的家庭成员,故闫叔受让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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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