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防范短信诈骗 |
释义 | 如何防范短信诈骗 第一步,骗子假借银行、银联的名义群发手机短信,谎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露。当持卡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后,骗子继续冒充银行、银联工作人员,告知其银行卡发生了虚假交易,估计是卡被盗用,要到公安机关的所谓“ 金融诈骗科”报案,并提供事先设好的“报案电话”。 第二步,骗子接着以“金融诈骗科”人员身份,告诉持卡人卡里资金很危险,应尽快找银行、银联,将卡里资金转移到其它账号,并提供转移资金的联系电话。 第三步,骗子继续冒充银行、银联的工作人员,诱骗持卡人在ATM机进行相关操作,将卡内资金转入至“银行托管账号”保管,实际上这个账号是不法分子开设的。也有骗子通过电话,套取持卡人卡号、密码、身份证等个人账户信息,得手后,再通过取现、转账等手段窃走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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