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要支付青春费吗? |
释义 | 离婚不需要赔偿青春费。离婚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即使提出这个要求,也得不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对方存在过错行为,那么要求对方赔偿法院是可以支持的。 一、离婚后的房屋居住权纠纷 1、对于离婚后的居住权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即使离婚了,富裕的一方有帮助弱势一方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并不是没有期限的,具体的帮助时间也是具体而定,最好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3、在执行居住权帮助期间,受助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帮助。原定居住权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受助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权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若是居住权被非法侵犯的,所有人可以报警或起诉至法院,让法院进行协调判决。 二、因老婆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出轨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的婚外情行为虽然有错,但是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过错,不会影响到离婚案件。法律上构成婚姻过错的出轨需要达到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主要考虑到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如果在对方不同意离婚,且对方构成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过错时,即使在第一次起诉中,法院也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最后,在财产分割中:如果过错一方的出轨行为构成民法典上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那其就属于过错方,此时不仅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的分配也可以偏向于无过错方。 三、青春损失费事实婚姻指的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其实,法律对于精神损失是有规定的,也会支持一些针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但是,青春损失费并不能于此等同。毕竟,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挽留的东西。虽然是宝贵财富,但是不用也会慢慢消逝的。而且,如何正确使用青春这比宝贵的财富,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所以“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法院当然也就难以支持恋人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了。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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