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应包括无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其中行政违法记录包括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违法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犯罪记录。而警告、罚款等轻微违法记录,依照规定目前尚不作为开具内容。 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时,需经过如下开具过程: 1、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带上居委会开证明到派出所找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 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