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公司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严重情节可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设备,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则法院判决五十万元以下赔偿;原告应提供著作权人、权利人、侵权行为、侵权情节等证据;被告可提供合法著作权人证据进行抗辩。 法律分析 一、公司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纠纷如何举证? 1、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至少应承担以下证据的举证责任: (1)证明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创作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职务作品的权利人、享有作品部分全能的继承权或受让权)的证据; (2)证明享有主张权利证据(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继承人、受让人),职务作品的尤其需要明确权利人及权利权限划分。 (3)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属于法定的侵权情节),排除正当使用或许可使用的证据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4)侵权情节证据(侵权实施情况、影响范围、受害情况、损害程度等),包括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 (5)损害大小、侵权人获利大小等请求赔偿证据。 2、作为被控侵犯著作权的被告,如何抗辩没有实施侵权,则一般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自己是合法著作权人的证据(创作在先、授权使用、继受取得等情况); 结语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公司应承担多项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如果侵害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话,还可以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如果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主张权利、侵权行为发生以及损害的证据。被告如果要抗辩没有实施侵权,需要提供证明自己是合法著作权人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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