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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释义
    经济性裁员条件及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条件包括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并满足破产重整、严重困难、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裁员程序包括提前30天说明情况和提供资料、提出裁减方案、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听取意见、公布方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拓展延伸
    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是什么?
    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是指在特定经济情况下,雇主依法进行员工裁员的条件和步骤。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企业面临严重经营困难、亏损或生产需求减少等。程序包括通知员工、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制定裁员方案、支付补偿等。裁员过程中,雇主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平性和合法性,并提供合理的补偿和福利。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雇主应当尽力减少对员工的不利影响,并为受影响员工提供再就业帮助和培训机会。
    结语
    经济性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合法的员工裁减方式。裁员的条件包括裁减人员数量和占比,以及符合特定经济情况,如企业破产、经营困难等。裁员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员工、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制定裁员方案、支付经济补偿等。在裁员过程中,雇主应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平性和合法性,并提供合理的补偿和福利。同时,雇主还应努力减少对员工的不利影响,并为受影响员工提供再就业帮助和培训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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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