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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阶律师能做什么
释义
    审判阶律师能做哪些事情
    一、审查管辖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二、与法院联系
    (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立功表现;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四、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八、法庭调查
    九、法庭辩论
    1、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1)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2)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4)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1)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2)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十、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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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