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涉及到被告的基本权利,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告无律师或律师因公诉机关、辩护人以外的原因不能代理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因此,当被告的辩护律师撤回辩护时,应该向法院申请指定辩护人。若被告无力承担辩护律师的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被告有权聘请辩护人,并有权在审判前随时变更或撤换辩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的辩护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不能继续代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请求法庭准予变更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撤回委托的,也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准予变更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无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应当指定为其提供辩护的律师或者为其指定辩护人,并通知当事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