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行为,后者是故意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受损;玩忽职守罪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受损。两者在行为性质、行为方式和结果要件上也有所不同。公职人员应按规定工作,违法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流程进行工作,因为公职人员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所以在出现了渎职罪或者是玩忽职守罪后也是会给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公民在发现了任何的渎职行为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后都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结语 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行为性质、行为方式和结果要件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公职人员应按规定工作,违法行为将给公民权益带来危害,因此公民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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