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没做满三个月劳务公司不发差价犯法吗? |
释义 |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构成劳动关系,享有同等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有责任提供劳动条件、保护、报酬、福利待遇、培训和正常工资调整,不得再派遣劳动者到其他单位。 法律分析 1、劳务工与劳务派遣部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协议,合同关系。 3、劳务工与服务的公司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工的待遇不的低于服务单位同等岗位的工人的待遇”所以劳务工仍然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待遇,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与服务单位的合同要求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劳务公司是否有权在工作未满三个月时不支付差价?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在工作未满三个月时不支付差价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享受试用期。差价通常是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间来计算的,而在短期内无法全面评估员工的表现。因此,劳务公司有权在工作未满三个月时不支付差价。然而,根据具体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公司的政策,可能会有例外情况。建议您查看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以了解具体的权益和义务。如果有任何争议,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或劳动仲裁机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工与劳务派遣部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协议,合同关系。劳务工与服务的公司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务工应得到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要求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在工作未满三个月时,劳务公司不支付差价是合法的,但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例外。建议查看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如有争议可咨询劳动法律顾问或劳动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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