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关系确定之日起二年内,职工或者其家属对工伤待遇认定有异议或请求重新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鉴定;超过二年的,职工或者其家属提出的请求,视为无效。 而对于伤残赔偿的起算时间,应根据伤残程度鉴定结果及职工的工伤待遇认定时间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关系确定之日起二年内,职工或者其家属对工伤待遇认定有异议或请求重新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鉴定;超过二年的,职工或者其家属提出的请求,视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 工伤赔偿实行按伤残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制度。伤残程度鉴定结果及工伤待遇认定时间确定伤残赔偿起算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