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的程序怎么走 |
释义 | 减刑程序: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需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收到减刑建议书后,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书面审理。审理后,如果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程序合法,且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那么,就可以减刑。反之,不可以减刑。已经确定减刑的,需要撰写裁定书,并送到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没有权利决定罪犯是否能减刑的,只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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