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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释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从形式上看是被害人为获得高额回报,主动将钱款交到行为人手中;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具体行为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犯罪的条件。犯罪客体仅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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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