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的援助所需材料 |
释义 |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无需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无需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成年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户口本);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上述证件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与请求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其他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的证明(代理申请委托书)。 (二)审查、决定 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身份、案件、经济状况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申请人,批准给予援助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给予援助的决定,并送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书”,申请人对不给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三)指派、实施 对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进行登记后,指派本中心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援助工作人员办理,或指派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指派的援助人员依法办理援助事项,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指导、监督 援助机构定期向受援人和审案机构了解承办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向援助人员了解援助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其依法开展援助工作,对已经结束的案件进行质量反馈调查,作好案卷装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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