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罪该如何界定 |
释义 |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界定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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